為進一步加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和指導,增強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懲治腐敗的責任意識,近日,天津市紀委監察局制定實施了查辦案件工作約談暫行辦法,由委局領導同志就查辦案件工作及其相關事項,對需要約談的區縣紀委書記、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組長進行約見談話,推動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。
  明確約談形式。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,分為一般性約談、警示性約談和誡勉性約談三種形式和集中約談、個別約談兩種方式。對“貫徹落實中央紀委、市紀委辦案工作相關規定或要求,需要統一思想、提高認識;需要瞭解掌握基層辦案工作情況,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;需要總結推廣基層辦案工作經驗,分類指導推動工作開展;需要對辦案工作重點、難點問題或者普遍性、傾向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,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”等情形實施一般性約談。對“貫徹執行中央紀委、市紀委辦案工作有關會議、文件要求或制度規定不堅決、不及時,工作落實不力;不重視辦案工作,在機構、人員、設備、場所等方面不能滿足正常辦案需求;對辦案工作領導不力,導致遵守辦案程序、履行辦案手續、執行辦案紀律以及案件線索管理、組織協調、監督檢查、督促辦理、統計分析等方面問題較多;對受理的案件線索,應當初核而沒有全部初核、應當立案而沒有全部立案”等情形實施警示性約談。對“不認真執行中央紀委、市紀委有關規定,辦案工作被中央紀委、市委通報批評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;在組織領導辦案工作中不認真履職,存在輕微違紀行為,尚不構成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;在管轄範圍內發生辦案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辦案安全事故,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;對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辦理,經督辦仍不能達到辦理要求”等情形實施誡勉性約談。
  規範約談程序。查辦案件工作約談一般由市紀委書記、副書記提出。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、各紀檢監察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認為應該約談的,也可提出約談建議,報主管、分管領導同意並經書記審定後實施。主談人一般由分管副書記擔任,也可委托常委、副局長擔任。約談時有關紀檢監察室主任參加,必要時可採取領導同志單獨約談的方式。約談前,要制定約談方案,確定約談形式,起草約談提綱並報分管副書記審定,並將談話主題、要求、時間、地點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等通知被約談人。談話中,要做好談話記錄。談話後,要形成約談紀要,經主談領導審定後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留存。誡勉性約談的談話記錄須經被約談人審核、簽字,其約談紀要呈報書記並送組織部留痕。
  嚴明約談紀律。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,不得委托他人。對無故不參加警示性約談或誡勉性約談,以及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進行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責令被約談人作出書面檢查,並按有關規定處理。被約談人接受警示性約談或誡勉性約談時,應當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並表明態度。如工作需要,被約談人應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,通過市紀委相關紀檢監察室向主談領導報告。市紀委監察局工作人員對查辦案件工作約談內容應嚴格保密,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。(天津市紀委)  (原標題:天津:以約談方式推動基層加大辦案工作力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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